2月8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下称《指引》),从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等方面加强保险集团监管,提升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集团稳健经营。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保险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对集团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
据了解,以往针对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相关制度分散在《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不同的文件中,《指引》的发布也是我国专门针对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的首份文件,填补了制度空白,完善了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表示,保险集团因涉及业务领域广、成员公司多,极易形成对同一主体、投资品种、业务区域等相对集中的大额风险暴露。目前,相关监管要求散落在保险集团监管、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各类文件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金融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研究制定了《指引》,为保险集团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提供遵循。
据悉,《指引》旨在促进保险集团有效管理集中度风险,切实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原则。集中度风险管理需遵循审慎性原则、匹配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动态性原则,要求在并表管理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集中度风险进行管理。
二是规范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包括集中度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报告等在内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
三是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指引》要求保险集团推进多维度指标及限额体系建设,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与限额的回溯更新机制、集中度风险预警机制、超限额管理机制。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定期统计集中度风险指标、报告集中度风险状况。
《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范围,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执行,评价集中度风险管理运行情况和效果。
在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方面,《指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机制,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情况、风险状况,以及重大集中度风险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