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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将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
2025-01-20 08:58:20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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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表示,以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散落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部门和相应的监管文件中。办法首次将各个领域的监管要求综合运用到一套风险监管体系中,形成了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监测与评估,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发展模式,推动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

  办法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九大维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风险,并根据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充分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实际风险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权重不高于15%。

  办法将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分为1至5级和S级,数字越大风险越大。

  具体来看:1级表示总体风险小,风险抵御能力强,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较轻且能够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解决;2级表示总体风险可控,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经营中纠正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需要监管予以关注;3级表示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勉强能够抵御经营环境的大幅变化,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监管持续关注;4级表示存在较多问题和较为严重的风险,风险抵御能力差,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劣变;5级则为高风险公司,可能危害金融稳定或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化解其风险。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结合评级实践和监管实际,办法设置“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比如,若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

  监管评级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例如,对于4级公司,应区别情形采取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而对于1级、2级公司,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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